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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咸阳讯(记者 杨怡) 一起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由于身份是城镇居民还是农业户口导致赔偿金不同价。肇事车主按照城镇户口向死者家属赔付了11.3万元,然而保险公司理赔时,死者的身份却成了农业户口,赔付不到两万元。
2006年6月18日,礼泉发生一起车祸,礼泉县史德镇人任某被撞伤,送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礼泉县交警大队介入调查。据了解,任某原系位于茂陵的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二厂职工,后退休回到史德镇老家。
赔付时,内燃机配件二厂保卫科出具了一份证明:我单位职工任某(现已退休)原户口在我单位,身份证号为××,非农业户口,特此证明。这份证明上盖有茂陵派出所和史德派出所的公章,分别写有“属实”和“任某系我辖区居民”。去年8月,肇事车主袁某给死者家属赔付了11.3万元。但随后袁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出具了史德派出所关于任某系当地农业户口的证明,依此保险公司给袁某赔付不到2万元。
袁某认为,史德派出所两份不同的证明导致赔付结果差距很大。昨日,史德派出所负责人王鲲说,今年9月中旬,礼泉县交警大队要求确认辖区是否有任某。调查后,他们在证明材料上写上了任某系我辖区居民的字样。
袁某认为,“居民”的说法混淆了任某的身份。对此王鲲解释,如今农业户口簿统一叫作“居民户口簿”,将任某称为居民是标准称呼。至于史德派出所向保险公司出具的第二份证明,王鲲说,是根据2005年礼泉县统一进行的户口入网排查的结果。
值得说明的是,在两份不同的户籍证明上,死者的身份证号不同。
礼泉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事故发生后,警方积极协调,最终肇事车主和死者家属就赔付问题达成一致,并签有死亡赔偿协议。昨日,保险公司有关人士称,该公司的程序完全合乎规定,赔付结果的差异与保险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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