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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终审判决署名权归赵养科所有,茹桂找到新证据提起申诉

省高院再审 “华山 ”署名权案(图)

2007-07-20 华商网 - 华商报

 

    赵养科拿着茹桂的作品“独尊”与“华山”二字做对比

本报记者 苗波 摄

 茹桂带着他的新证据走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 冯强) 昨日上午,西安美术学院教授茹桂和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赵养科争夺位于华山东山门山石上的“华山”二字署名权一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出现新证据撤销终审开庭再审

  茹桂和赵养科争夺石刻“华山”署名权一案,已历时数年。渭南市中院和省高院分别作出了完全不同的一审和终审判决。省高院2006年9月6日的终审判决——石刻“华山”二字署名权归赵养科所有。

  但茹桂不服,他不断搜集新证据。在找到了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等关键物证后,茹桂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本报1月25日已报道)。

  省高院在进行了两次听证会后,根据相关法规,决定对石刻“华山”署名权一案开庭再审,并撤销了原审判决。本已清晰的“华山”署名权,再次悬了起来。

  找到挂历茹桂驳斥二审证据链

  昨日的开庭审理中,茹桂及其代理律师主要向法官出示了两组新证据,一组欲证明赵养科在省高院的二审中撒了谎。

  在省高院的二审中,赵养科提交的证据指出,东山门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封面题字。而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则来源于该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一本华山风光挂历封面上的“华山”二字,而那两个字就是赵养科所写。赵养科出示了相关证据,但并未出示挂历原件。

  而石刻——导游图——风光挂历,在二审被认为是一个链条完整的证据。

  但茹桂却找到了那本挂历,其封面“华山”二字确为赵养科所写,但与石刻上的“华山”二字从肉眼上看就有明显区别,“这足以证明赵养科撒谎,欺骗了法庭。”

  对此,赵养科承认挂历上的“华山”与石刻不同,“因为从1992年到1995年,我为美术出版社多种华山出版物的封面题字,但距今时间久远,已经找不到原件。”

  赵养科同时强调,挂历的出现也不能证明石刻上的两个字就是茹桂所写。

  拿出画册茹桂欲证石刻为其所写

  除了挂历,茹桂还出示了一本1991年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宣传画册,其中封面题字与石刻“华山”一致。“这证明在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出版以前,石刻‘华山’二字就已存在和被使用。”茹桂说。

  同时,茹桂方出示的其他物证和人证,还欲证明导游图上的“华山”,来源于宣传画册上的“华山”。宣传画册上的“华山”,取自华山管理局。而华山管理局所有的“华山”二字,是1988年茹桂为其所写。“这是能证明石刻‘华山’为茹桂所写的一条完整证据链。”茹桂代理律师朱西江强调。

  对于茹桂出示的两组证据,赵养科始终未拿出新证据反驳,而是质疑其物证和人证的合法性,质疑证人的资格,质疑证据时限,并认为这两组证据不能证明“华山”二字为茹桂所写。

  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改口和申请人站在一起

  开庭中,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代理人王朗轩也坐在了被申请人席。但他的几次发言却明显站在再审申请人——茹桂一边。

  王朗轩表示,虽然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是一审的第二被告,但根据茹桂出示的两组新证据,“我认为,证据越来越清晰地证明东山门的石刻‘华山’二字,不是赵养科所写,而应该是茹桂所书”。

  对于王朗轩的发言,赵养科也感到意外。对此,王朗轩表示,虽然自己是被申请方,“但还是要尊重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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